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57號原 告 陳銘德即豪順機械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蘇奕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昀昇金屬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8,
1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