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6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之最新地籍異動索引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相對人陳**之人別資料,據此補正聲請調解狀及將聲請狀繕本依相對人人數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陳報本件標的價額並敘明理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