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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97號原 告 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崐峰原 告 約瑟國際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昱宸上列原告與被告川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65,9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1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