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祥明即游鈞皓等人間塗銷財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苗栗縣○○市○○段○○○ ○號及東興段254-2 、256-8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上開土地收件字號為96年頭地資字第13880 號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游運水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