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7號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順偉、陳**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並據此具狀補正相對人陳**之人別資料。
二、全體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