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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7號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順偉、陳**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並據此具狀補正相對人陳**之人別資料。

二、全體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