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29號原 告 羅志鈞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宜春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