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原告與被告傅傳吉等2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傅**之人別資料、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陳慧雯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