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64號原 告 鄭崑喜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茂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超過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之債權不存在,而被告主張對原告享有330,000 元之債權,是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230,000 元(計算式:330,000-100,000 =23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