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78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 ○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地籍異動索引。
二、被告劉**、劉阿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劉**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