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79號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橋明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正強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苗栗縣○○鎮○○段○○○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張**之人別資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起訴狀繕本,並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