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2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文乾等6 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相對人吳文乾、吳陳玉雲、吳文昌、吳淑蓮、吳文良、吳俊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裁判日期:2017-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