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3號原 告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源俊等間代位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苗栗縣○○鄉○○段○○○段000 ○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