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3號原 告 金玉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釧榮被 告 古源俊
古芸瑄劉鳳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關於「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58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4,624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70 元×被告古芸瑄應有部分2/3 =1,140,58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6,28
0 元,尚應補繳6,105 元」記載,應更正為「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293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4,624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70 元×被告古芸瑄應有部分1/3 =570,
29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0,293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4,624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70 元×被告古芸瑄應有部分1/3 =570,29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誤載為「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587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4,624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70 元×被告古芸瑄應有部分2/3 =1,140,58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扣除前繳6,280 元,尚應補繳6,105元」,係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