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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3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上列原告與被告湯銘忠等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122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湯**等人之人別資料。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