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3號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宏瑞上列原告與被告湯銘忠等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122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湯**等人之人別資料。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