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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13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2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偉成間請求撤銷不動產信託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及同段235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二、被告康偉成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撤銷不動產信託
裁判日期:201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