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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3號原 告 詹昆元

詹坤育兼 共 同送達代收人 李素珍被 告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慶

施中興陳文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之抵押權登記。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5,530,924 元,是供擔保物價額未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設定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 │(苗栗縣卓蘭鎮) │ (元/ ㎡) │ (㎡) │ │以下四捨五入) │├──┼─────────┼──────┼──────┼──────┼────────┤│ 1 │ 水廠段538地號 │ 2,900元 │ 3,836.36 │ 1/12 │ 927,120 元 │├──┼─────────┼──────┼──────┼──────┼────────┤│ 2 │ 水廠段594地號 │ 2,900元 │ 5,398.6 │ 1/12 │ 1,304,662 元 │├──┼─────────┼──────┼──────┼──────┼────────┤│ 3 │ 水廠段603地號 │ 2,800元 │ 800.01 │ 1/12 │ 186,669 元 │├──┼─────────┼──────┼──────┼──────┼────────┤│ 4 │ 水廠段671地號 │ 2,200元 │ 2,689.86 │ 1/4 │ 1,479,423 元 │├──┼─────────┼──────┼──────┼──────┼────────┤│ 5 │ 昭永段711地號 │ 31,000元 │ 337.53 │ 1/32 │ 326,982 元 │├──┼─────────┼──────┼──────┼──────┼────────┤│ 6 │ 新厝段629地號 │ 26,452元 │ 1,185 │ 1/24 │ 1,306,068 元 │├──┼─────────┼──────┼──────┼──────┼────────┤│ 7 │ 新厝段629-1地號 │ 23,600元 │ 7 │ 1/24 │ 6,883 元 │├──┼─────────┴──────┴──────┴──────┴────────┤│合計│ 5,530,924 元 │└──┴───────────────────────────────────────┘

裁判日期:2017-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