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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號原 告 陳亭好法定代理人 陳宥銨被 告 崇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詩超被 告 徐仲仁

徐源維徐源廣徐榮彩徐源泉徐俊凱徐俊萍徐小茜上列原告與被告崇格有限公司等9 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應提出被告徐仲仁、徐源維、徐源廣、徐榮彩、徐源泉、徐俊凱、徐俊萍、徐小茜就其等所有坐落苗栗縣頭份市○○段○○○ ○號土地(應有部分36分之20)(下稱系爭土地)與被告崇格有限公司間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所為之買賣契約(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如未能提出系爭買賣契約,則依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17-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