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9號原 告 陳亭好法定代理人 陳宥銨被 告 崇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詩超被 告 徐仲仁

徐源維徐源廣徐榮彩徐源泉徐俊凱徐俊萍徐小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20/36 )(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無效;被告崇格有限公司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確認利益為準,即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書所載交易金額新臺幣(下同)13,326,984元為準(計算式:2,665,397 元+7,996,190 元+2,665,39

7 元=13,326,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3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1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