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01號原 告 江富雄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江秉鋒及劉湘珍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江秉鋒及劉湘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