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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劉宣慈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嘉欣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
裁判日期: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