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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0號原 告 邱林春梅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慈瑋間請求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王慈瑋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苗栗縣○○鎮○○段○○○ ○號、西坪段938-3 地號、苗豐段

174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17-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