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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31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寶玲等2 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武雄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市○○段○○號建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裁判日期:2017-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