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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2號原 告 黃國光被 告 謝宗典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原告請求確認坐落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暨其上苗栗縣苗栗市○○段○○○ ○號建物所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塗銷上開抵押權。而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2,478,000 元,供擔保物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3,644,810 元,是供擔保物價額高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供債權額2,478,00

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費25,552元。

二、提出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塗 銷 標 的 │ 公告土地現值 │ 面 積 │ 價 額 ││ │(苗栗縣苗栗市○○段)│ (㎡/元)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 │ 818 地號 │ 21,500元 │127.74 │ 2,746,410 元 │├──┼───────────┼───────┴─────┼─────────────┤│2 │ 521 建號 │依照房屋稅籍資料所示 │ 898,400元 │├──┴───────────┴─────────────┼─────────────┤│ 合 計 │ 3,644,810元 │└────────────────────────────┴─────────────┘

裁判日期:2017-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