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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何智尚上列原告與被告梅雯霞、周榮興、逸楓美術社間請求確認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苗栗縣○○市○○段○○○○○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原告應陳報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系爭建物及座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周榮興、梅雯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被告逸楓美術社之商業登記抄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1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