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6號原 告 何智尚上列原告與被告梅雯霞、周榮興、逸楓美術社間請求確認土地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間苗栗縣○○市○○段○○○○○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買賣關係不存在,原告應陳報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系爭建物及座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建物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周榮興、梅雯霞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被告逸楓美術社之商業登記抄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