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王淑宛上列原告與陳李碧間請求確認土地租金數額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陳李碧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