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6號原 告 黃弘元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依訴之聲明第二項主張之分配方式,與被告公告之分配結果,二者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之差額)及說明理由,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