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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1號原 告 湯逢泉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煥明、黃聖葳及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邱坤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徐煥明及黃聖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裁判日期:201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