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1號原 告 湯逢泉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煥明、黃聖葳及林助信律師(即被繼承人邱坤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徐煥明及黃聖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