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黃詠翰
戴嘉慧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分配結果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確認分配結果決議無效所得受之利益)及說明理由,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若所得利益不明而無法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