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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1號原 告 林光智

林李興李永吉李錦霞李建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竹南頭份鎮中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分配結果決議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確認分配結果決議無效所得受之利益)及說明理由,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原告林光智、林李興、李永吉、李錦霞應提出委任李建明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及同條第 2 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