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號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代 理 人 李曉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瓚孚即林俊仁及邱纓淇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 號之共2 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