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8號原 告 陳福興訴訟代理人 李震華律師複代理人 林宜潔被 告 陳文俊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彭首席律師葉鈞律師複代理人 洪建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8,615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397.9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500 元=2,188,61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68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19,68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