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15號原 告 傅錦泓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葉進福、鄭守仁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670 、677 、678 、679 、681 、683、685 、686 、687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葉進福、鄭守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