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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5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9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林秋香等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及合興段1008、1009、1016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上開土地收件字號為105 年竹南跨字第1810號之異動索引,並依前開資料具狀更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訴之聲明(請將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併列於訴之聲明欄)。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17-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