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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5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9號原 告 羅清樟被 告 精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霞被 告 羅弘昌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頭份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同段216-15、216-46、216-48地號土地之經界線,經本院通知原告補正究為界址之爭議或係土地面積有所爭執,原告陳報本件係為請求確認經界之訴,有原告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按。是原告請求判定兩造相鄰土地間之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裁判日期:2017-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