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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5號原 告 邱立彥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文欽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被告曾文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