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1號原 告 王永根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水國等4 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對被告呂水國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多少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1號原 告 王永根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水國等4 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原告對被告呂水國之債權金額為新台幣多少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