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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1號原 告 王永根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南龍區漁會等4 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

裁判日期:201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