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號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安鵬即李安朋等3 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李**及李**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