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5號原 告 劉和清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素嬅間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車號:0000-00號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值。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5號原 告 劉和清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素嬅間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車號:0000-00號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值。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