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5號原 告 劉和清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素嬅間請求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89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