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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1號原 告 劉許榮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雲先等3 人間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