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1號原 告 劉許榮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雲先等3 人間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