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1號原 告 劉許榮被 告 楊雲先
楊淑媛楊雲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為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號、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號2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785,700 元【計算式:399,
100 元+386,600 元=785,700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核定為785,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佩萱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