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20號原 告 林文泉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彭文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