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3號原 告 陳哲毅
陳有國蕭麗莉曾裕麟溫志民兼 共 同送達代收人 彭維棟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志成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2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