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7號原 告 徐永生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永模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7號原 告 徐永生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永模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