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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周本錡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創意技術學院(原親民技術學院)間請求確認創辦人身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裁判日期:2017-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