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9號聲 請 人 林家紅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而供擔保物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5,021,710元,是供擔保物價額低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15,021,710元為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三、聲請人應提出委任陳勻岳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附表:
┌─┬───────────┬─────┬──────┬────┬──────┐│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抵押權設定│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 價額 ││號│(苗栗縣頭份市○○段)│ 權利範圍 │ (元/㎡) │ (㎡) │ (新臺幣) │├─┼───────────┼─────┼──────┼────┼──────┤│⒈│ 245 地號土地 │ 1/1 │ 5,500 │2731.22 │15,021,7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