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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2號原 告 蔣清琳

廖麗琴廖勇吉廖凱鋒廖品祺廖香斐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芳如間確認地役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1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