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8號原 告 湯伯泓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湯素鐘等4 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盛邦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二、被告湯素鐘、張定為、湯瓊娜、張瓊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