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補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8號原 告 湯伯泓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被 告 湯素鐘

張定為黃湯瓊娜張瓊桑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81年8 月17日經苗栗縣通宵地政事務所以通苑字第5227號收件辦理,請求權人為張盛邦、義務人為原告之預告登記,應予塗銷等語,經核原告所為之請求,其性質形同係就系爭土地為塗銷移轉登記,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之系爭土地價值為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53,496,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2,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 積 │權利範圍│ 價 額 ││ │(苗栗縣○○鎮○○段) │ (元/㎡) │ (㎡) │ │(元以下4捨5入)│├──┼────────────┼──────┼─────┼────┼────────┤│1 │ 1512地號 │ 2,800元 │ 6534.29 │ 1/1 │ 18,296,012元 │├──┼────────────┼──────┼─────┼────┼────────┤│2 │ 1540地號 │ 2,800元 │ 4453.15 │ 1/1 │ 12,468,820元 │├──┼────────────┼──────┼─────┼────┼────────┤│3 │ 1541地號 │ 2,800元 │ 3393.88 │ 1/1 │ 9,502,864元 │├──┼────────────┼──────┼─────┼────┼────────┤│4 │ 1543地號 │ 2,800元 │ 4724.55 │ 1/1 │ 13,228,740元 │├──┴────────────┴──────┴─────┴────┼────────┤│ │ 53,496,436元 │└─────────────────────────────────┴────────┘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17-07-25